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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637527/2023-00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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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2021年版)
序号 | 权责事项 | 实施依据 | 类型 | 责任事项 | 适用范围 | 企业报送材料 | 履职处室 |
1 | 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审批 | 对企业章程及修订案进行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 | 1.要求审批公司章程修正案的申请文件; | 改革发展处 |
2 | 主业确定及调整 | 《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13〕94号) | 审批 | 对企业主业进行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 | 1.企业主业确定及调整的申请文件; | 改革发展处 |
3 |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 备案 | 指导企业加强战略规划,对企业战略规划进行备案。 | 市属国有企业 | 1.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 改革发展处 |
4 | 市属国有企业单项2000万元及以上非主业投资、所属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所属企业确需投资新设四级企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审批 | 对企业相关投资行为进行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 1.开展项目投资的请示; | 改革发展处 |
5 |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备案 | 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 | 市属国有企业 |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改革发展处 |
6 |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审批 | 对企业增、减资事项进行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 | 1.市属国有企业要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文件; | 改革发展处 |
7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净资产超过2亿元或情况特殊企业的改革方案 | 《企业国有资产法》 | 审核后上报 | 对企业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 市属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 | 1.关于本企业或所属企业改革的请示; | 改革发展处产权管理处 |
8 |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改革方案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 审批 | 对企业改革方案进行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 | 1.关于企业改革的请示; | 改革发展处产权管理处 |
9 | 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 审批 | 对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方案进行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 | 1.关于实施改制的请示文件; | 改革发展处 |
10 | 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审核后上报 | 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 市属国有企业 | 1.关于改革的请示文件; | 改革发展处 |
11 | 对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 核准/备案 | 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 产权管理处 |
12 | 特定投资方以协议方式参与企业增资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 审批 | 对企业协议增资事项进行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 1.增资的请示文件; | 产权管理处 |
13 | 企业国有产权公开挂牌转让中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 备案 | 对企业国有产权公开挂牌转让中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事项进行备案。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 1.关于对XX公司公开挂牌转让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报告: | 产权管理处 |
14 | 企业国有产权向集团外部协议转让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 审批 | 对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进行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 1.产权转让的请示文件; | 产权管理处 |
15 | 企业国有产权向集团外部无偿划转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 审批 | 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 1.无偿划转的请示文件; | 产权管理处 |
16 | 拟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 审核后上报 |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标识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 1.国有股东标识的请示文件; | 产权管理处 |
17 |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控股权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 审核后上报 |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控股权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 1.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文件; | 产权管理处 |
18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超过合理持股比例公开征集转让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 审核后上报 |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 1.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的请示文件; | 产权管理处 |
19 | 国有股东超过合理持股比例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 审核后上报 |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 1.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请示文件; | 产权管理处 |
20 | 国有股东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 审核后上报 |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 1.国有股东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文件; | 产权管理处 |
21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超比例转让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 审核后上报 |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 1.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文件; | 产权管理处 |
22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向集团外部无偿划转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 审核后上报 |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 1.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文件; | 产权管理处 |
23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向集团外部非公开协议转让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 审核后上报 |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 1.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文件; | 产权管理处 |
24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超过合理持股比例发行证券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 审核后上报 |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 1.发行证券的请示文件; | 产权管理处 |
25 |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 审核后上报 |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事项料进行审核,并报省国资委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 1.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请示文件; | 产权管理处 |
26 |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 审核后上报 |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 1.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请示文件: | 产权管理处 |
27 | 企业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审批 | 对企业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以简复单形式予以批复。 | 市属国有企业 | 1.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 财务监管处 |
28 | 清产核资立项、资金核实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 审批 | 对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 市属国有企业 | 1.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 财务监管处 |
29 | 市属国有企业与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的交易 | 《企业国有资产法》 | 备案 | 对关联方交易管理事项进行备案。 | 市属国有企业 | 1.市属国有企业与关联方交易的申请备案报告; | 财务监管处 |
30 | 市属国有企业30万以上以及所属子企业超过100万元(含)的大额捐赠和赞助行为(不包括市委、市政府开展的“春风行动”“结对帮扶”等捐赠和赞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审批/备案 | 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以简复单形式予以批复;对所属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备案。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 1.市属国有企业关于大额捐赠和赞助的申请文件; | 财务监管处 |
31 | 开展证券、委托理财、期货、期权和远期、掉期等组合产品及其他金融衍生类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备案 | 对类金融业务管理事项进行备案。 | 市属国有企业 | 1.备案报告(说明开展上述业务的理由及规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措施等); | 财务监管处 |
32 | 为所属企业和关联企业提供大额担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备案 | 对为所属企业和关联企业提供大额担保管理事项进行备案。 | 市属国有企业 | 1.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备案表; | 财务监管处 |
33 | 大额资金出借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备案 | 对大额资金出借管理事项进行备案。 | 市属国有企业 | 1.市属国有企业出借资金备案表; | 财务监管处 |
34 | 企业重大财产换租赁、抵押、质押,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备案 | 对重大财产处置、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事项进行备案。 | 市属国有企业 | 1.重大财产租赁 | 财务监管处 |
35 |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 《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6〕47号) | 审核后上报 |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上报。 | 市属国有企业 | 1.企业年度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 | 考核分配处 |
36 |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 《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办发〔2014〕31号) | 备案 | 对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进行备案。 | 市属国有企业 | 1.本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报告; | 考核分配处 |
37 | 工资总额管理 |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 核准/备案 | 对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进行核准或备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批复。 | 市属国有企业 | 1.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 考核分配处 |
38 | 企业年金管理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 审批/备案 | 对市属国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审批,对各级子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备案。 |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 1.企业关于报批企业年金方案的请示; | 考核分配处 |
39 |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 《企业国有资产法》 | 审核后上报 | 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后转报市财政局。 | 市属国有企业 | 1.企业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的请示; | 考核分配处 |
40 | 股权激励计划管理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 审批 | 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审批。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 1.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况; | 考核分配处 |
41 | 全面预算管理 |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 备案 | 指导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对企业全面预算进行备案。 | 市属国有企业 | 1.本年度企业全面预算报告; | 考核分配处 |
42 | 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属企业兼职管理 | 《关于规范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杭组通〔2013〕52号) | 审批/审核后上报 | 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副局级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兼职进行审批,对正局级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上报。 | 按干部管理权限 | 1.关于XX兼职的请示; 2.其他需要报告的材料。 | 组织人事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
43 | 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 |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厅发〔2019〕47号) | 备案 | 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 按干部管理权限 | 1.《杭州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请表》(HZWB—1表); | 组织人事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
44 | 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 |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厅发〔2019〕47号) | 审批 | 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 | 按干部管理权限 | 1.按干部管理权限,市属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出私出国审批表》; | 组织人事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
45 | 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管理 |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办发〔2017〕12号) | 备案 | 对企业领导《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进行备案。 | 按干部管理权限 |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 组织人事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
46 | 职工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审批 | 对企业的职工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批。 | 市属国有企业 | 1.《关于XX公司拟推荐职工董事候选人的请示》并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履历材料; | 组织人事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