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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2021年版)

发布日期:2023-08-08 16:38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744

序号

权责事项

实施依据

类型

责任事项

适用范围

企业报送材料

履职处室

1

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审批

对企业章程及修订案进行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

1.要求审批公司章程修正案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
3.章程修正案送审稿;
4.章程修正的说明;
5.其他相关材料。               

改革发展处

2

主业确定及调整

《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13〕94号)

审批

对企业主业进行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

1.企业主业确定及调整的申请文件;
2.拟确定的主业或者需要调整的主业方案;
3.主业方案编制说明或调整说明;
4.董事会关于确定主业或调整主业的决议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改革发展处

3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备案

指导企业加强战略规划,对企业战略规划进行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

1.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备案的程序性文件,并附专家意见、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等;
3.其他相关材料。

改革发展处

4

市属国有企业单项2000万元及以上非主业投资、所属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所属企业确需投资新设四级企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13〕94号)
《杭州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杭国资发〔2018〕29号)

审批

对企业相关投资行为进行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1.开展项目投资的请示;
2.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3.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4.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5.法律意见书(境外投资项目);
6.其他相关材料。

改革发展处

5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13〕94号)

备案

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2.投资规模、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率影响分析;
3.投资结构分析;
4.投资资金来源;
5.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6.其他应纳入投资计划的内容。

改革发展处

6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审批

对企业增、减资事项进行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

1.市属国有企业要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
3.市属国有企业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改革发展处

7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净资产超过2亿元或情况特殊企业的改革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市委〔2015〕6号)

审核后上报

对企业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市属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

1.关于本企业或所属企业改革的请示;
2.本企业或所属企业改革方案;
3.董事会决议;
4.本企业或所属企业近3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5.法律意见书;
6.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代会决议和职工安置方案;
7.涉及稳定问题的应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其他相关材料。

改革发展处产权管理处

8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改革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关于精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国资产〔2020〕43号)

审批

对企业改革方案进行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

1.关于企业改革的请示;
2.企业改革方案;
3.董事会决议;
4.企业近3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5.法律意见书;
6.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代会决议和职工安置方案;
7.涉及稳定问题的应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其他相关材料。

改革发展处产权管理处

9

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审批

对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方案进行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

1.关于实施改制的请示文件;
2.董事会决议;
3.改制的总体方案;
4.审计、资产评估等相关材料;
5.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6.其他相关材料。                  

改革发展处

10

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审核后上报

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市属国有企业

1.关于改革的请示文件;
2.董事会决议;
3.改革方案;
4.审计、资产评估等相关材料;
5.法律意见书;
6.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代会决议和职工安置方案;
7.其他相关材料。                               

改革发展处

11

对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核准/备案

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等材料;
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7.评估报告公示中的书面意见等相关资料;
8.其他相关材料。

产权管理处

12

特定投资方以协议方式参与企业增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关于精简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国资产〔2020〕43号)

审批

对企业协议增资事项进行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1.增资的请示文件;
2.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3.增资方案;
4.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5.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6.增资协议;
7.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8.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9.其他相关材料。

产权管理处

13

企业国有产权公开挂牌转让中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备案

对企业国有产权公开挂牌转让中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事项进行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1.关于对XX公司公开挂牌转让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报告:
2.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3.国有资产交易资格条件设置事项备案表。
4.其他相关材料。

产权管理处

14

企业国有产权向集团外部协议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关于精简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国资产〔2020〕43号)

审批

对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进行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1.产权转让的请示文件;
2.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3.产权转让方案;
4.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5.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6.产权转让协议;
7.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8.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9.其他相关材料。

产权管理处

15

企业国有产权向集团外部无偿划转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审批

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1.无偿划转的请示文件;
2.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3.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4.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6.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7.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8.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9.其他相关材料。

产权管理处

16

拟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8〕760号)

审核后上报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标识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1.国有股东标识的请示文件;
2.国有股权演变相关材料(包括股份公司设立、股权变动的相关决策、审批文件,股权转让、划转或增资协议等);
3.各国有股东产权登记证(表)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
5.股份公司最近年度审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
7.其他相关材料。

产权管理处

17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控股权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审核后上报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控股权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1.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文件;
2.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3.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数量及受让时限等;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股份转让协议(适用于协议受让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适用于间接受让的);
6.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上市公司估值报告(适用于取得控股权的);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相关材料。

产权管理处

18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超过合理持股比例公开征集转让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审核后上报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1.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的请示文件;
2.受让方的征集及选择情况;
3.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
5.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8.其他相关材料。

产权管理处

19

国有股东超过合理持股比例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审核后上报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1.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请示文件;
2.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内部决策文件;
3.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预备用于交换的股份数量及保证方式,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等;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其他相关材料。

产权管理处

20

国有股东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审核后上报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1.国有股东间接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文件;
2.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决策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4.受让方或投资人征集、选择情况;
5.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6.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7.受让方或投资人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8.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其他相关材料。

产权管理处

21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超比例转让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审核后上报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1.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文件;
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3.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必要性,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转让底价及确定依据,转让数量、转让时限等;
4.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产权管理处

22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向集团外部无偿划转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审核后上报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1.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文件;
2.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3.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5.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及主要债权人对无偿划转的无异议函;
7.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未来三年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其他相关材料。

产权管理处

23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向集团外部非公开协议转让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审核后上报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1.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文件;
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决策文件;
3.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原因,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转让的数量,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等;
4.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受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股份转让协议;
7.以非货币资产支付的说明;
8.拟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11.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产权管理处

24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超过合理持股比例发行证券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审核后上报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1.发行证券的请示文件;
2.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3.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方式、数量、价格,募集资金用途,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等;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其他相关材料。

产权管理处

25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审核后上报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事项料进行审核,并报省国资委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1.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请示文件;
2.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股东的内部决策文件;
3.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换股价格的确定依据、现金选择权安排、吸收合并后的股权结构、债务处置、职工安置、市场应对预案等;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其他相关材料。

产权管理处

26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审核后上报

对企业或者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的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

1.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请示文件:
2.国有股东决策文件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3.资产重组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的原因及目的,涉及标的资产范围、业务情况及近三年损益情况、未来盈利预测及其依据,相关资产作价的说明,资产重组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权益、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4.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其他相关材料。

产权管理处

27

企业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13〕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杭国资发〔2013〕208号)

审批

对企业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以简复单形式予以批复。

市属国有企业

1.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债券发行方案。
4.其他相关材料。

财务监管处

28

清产核资立项、资金核实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
《关于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国产〔2006〕60号)

审批

对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市属国有企业

1.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2.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3.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4.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清产核资后编制的企业会计报表;
5.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6.其他相关材料。

财务监管处

29

市属国有企业与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的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
《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13〕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杭国资发〔2013〕208号)

备案

对关联方交易管理事项进行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

1.市属国有企业与关联方交易的申请备案报告;
2.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
3.其他相关材料。

财务监管处

30

市属国有企业30万以上以及所属子企业超过100万元(含)的大额捐赠和赞助行为(不包括市委、市政府开展的“春风行动”“结对帮扶”等捐赠和赞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13〕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杭国资发2013〕208号)
《杭州市市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杭国资财〔2021〕26号)

审批/备案

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以简复单形式予以批复;对所属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1.市属国有企业关于大额捐赠和赞助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
3.其他相关材料。            

财务监管处

31

开展证券、委托理财、期货、期权和远期、掉期等组合产品及其他金融衍生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13〕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杭国资发〔2013〕208号)

备案

对类金融业务管理事项进行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

1.备案报告(说明开展上述业务的理由及规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措施等)
2.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

财务监管处

32

为所属企业和关联企业提供大额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13〕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杭国资发〔2013〕208号)
《杭州市市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杭国资财〔2021〕26号)

备案

对为所属企业和关联企业提供大额担保管理事项进行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

1.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备案表;
2.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
3.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4.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财务监管处

33

大额资金出借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13〕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杭国资发〔2013〕208号)
《杭州市市属企业资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杭国资财〔2021〕26号)

备案

对大额资金出借管理事项进行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

1.市属国有企业出借资金备案表;
2.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

财务监管处

34

企业重大财产换租赁、抵押、质押,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13〕94号)
《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杭国资发〔2013〕208号)

备案

对重大财产处置、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事项进行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

1.重大财产租赁
(1)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产租赁备案表(2)财产租赁协议;(3)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
2.重大财产抵押、质押
(1)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产抵押(质押)备案表,并按照表格内要求提交相关资料;(2)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
3.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1)上报备案资料包括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备案报告、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金额与原因、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2)逐笔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对因外部证据不足的资产损失出具的经济鉴定意见书以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财务监管处

35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6〕47号)
《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市委办发〔2017〕80号)

审核后上报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上报。

市属国有企业

1.企业年度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
2.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
3.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考核分配处

36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办发〔2014〕31号)

备案

对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进行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

1.本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报告;
2.上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执行审计报告。

考核分配处

37

工资总额管理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7号)
《改革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暂行)》(杭国资发〔2019〕123号)

核准/备案

对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进行核准或备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批复。

市属国有企业

1.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
2.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3.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考核分配处

38

企业年金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关于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杭国资发〔2019〕3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补充意见》(杭国资考〔2021〕86号)

审批/备案

对市属国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审批,对各级子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1.企业关于报批企业年金方案的请示;
2.企业年金方案;
3.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4.杭州市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
5.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年金方案的决议;
6.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证明;
7.企业年金年度缴交情况表。

考核分配处

39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

审核后上报

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后转报市财政局。

市属国有企业

1.企业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的请示;
2.其他相关材料。

考核分配处

40

股权激励计划管理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审批

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审批。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简要情况,包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水平等情况;
2.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相关说明;
3.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及股票期权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说明;
4.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及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的说明等。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核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评价程序以及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高管人员股权的授予和行权的相关规定。
5.其他相关材料

考核分配处

41

全面预算管理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备案

指导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对企业全面预算进行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

1.本年度企业全面预算报告;
2.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
3.上年度全面预算重要指标执行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考核分配处

42

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属企业兼职管理

《关于规范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杭组通〔2013〕52号)

审批/审核后上报

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副局级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兼职进行审批,对正局级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上报。

按干部管理权限

1.关于XX兼职的请示;                        2.其他需要报告的材料。

组织人事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43

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厅发〔2019〕47号)

备案

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按干部管理权限

1.《杭州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请表》(HZWB—1表);
2.《杭州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登记表》(HZWB—3表);
3.邀请函(电)复印件及译文;
4.出访日程、有关合同、协议、项目批文(复印件);
5.团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每人1份)。

组织人事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44

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厅发〔2019〕47号)
《杭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杭公通〔2017〕44号)
《杭州市国资委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国资委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流程》(杭国资发〔2019〕151号)

审批

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

按干部管理权限

1.按干部管理权限,市属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出私出国审批表》;
2.其他需要报告的材料。

组织人事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45

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管理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办发〔2017〕12号)

备案

对企业领导《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进行备案。

按干部管理权限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组织人事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46

职工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发〔2019〕47号)
《关于建立和完善杭州市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杭国资发〔2007〕81号)

审批

对企业的职工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

1.《关于XX公司拟推荐职工董事候选人的请示》并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履历材料;
2.民主选举结束后,市属企业将《XX公司职工董事选举结果及决议》报市国资委。

组织人事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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