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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53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7-31 10:22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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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杭州市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534号提案《关于创投基金去“明股实债”化的建议》收悉。经会同杭州资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我市前期已成立并运作的政策性政府引导基金主要为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引导基金”)和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引导基金”)。上述基金均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投资基金,旨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对杭州初创期科技企业实施投资并提供高水平的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一、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天使引导基金与创投引导基金分别严格按照《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科资〔2021〕3号)、《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9〕47号) 管理运作,运作特点如下:

1.实行阶段参股,撬动社会资本。上述基金均不直接投资初创期中小微企业,而是采取阶段参股的投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在杭州市发起设立新的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即引导基金向投资机构设立的子基金出资,由子基金对具体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充分发挥其对社会资本的引导放大功能。同时,所参股子基金的相应投资条款必须符合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的要求,不得采取“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

2.设置让利机制,吸引优质机构。为体现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属性,两支引导基金目前均设置有让利机制。如天使引导基金出资中,50%为让利性出资、50%为同股同权出资;且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若天使引导基金已全额收回出资本金及相应门槛收益的,天使引导基金可以绩效奖励的形式将同股同权出资中部分超额收益让渡给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此举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投资机构来杭合作,并能激励投资机构通过勤勉尽责、加强内控、提高项目识别能力,进而降低投资风险、优化投资表现。

3.投资风险共担,不设保本约束。对于创投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对于天使引导基金,如子基金出现亏损,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复,其让利性出资部分可对该子基金进行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该子基金中杭州的被投资企业实际亏损额为限,且最高不超过市引导基金让利性出资额;其同股同权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承担亏损。

4.监管持续整治,禁止明股实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禁止“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自2021年国家开展私募基金分类整治以来,浙江证监局已将“明股实债”纳入整治类型,要求解除已签署的含有此类条款的协议或签署补充协议予以规范,并向私募基金出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新发现的私募基金“明股实债”问题线索,市地方金融局也将及时通报浙江证监局履行日常监管责任。

二、后续计划

1.高质量运作好杭州科创基金。目前我委正整合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天使引导基金、创投引导基金、跨境引导基金和投发基金等,升级打造规模1000亿元的杭州科创基金,功能定位为政策性的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为“投早、投小、投科”,重点为全市人才创业、中小企业创新、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政策性投融资服务。后续将通过基金合作等方式吸引更多优质投资机构入驻杭州,社会资本投资杭州,为初创期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与各类资源导入。同时将指导基金管理主体根据国资监管要求,结合基金功能定位、投资阶段等实际情况,分层分类完善基金投资尽职免责容错纠错机制,提升基金投资运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2.完善制度规定与监管规范。一是我委将出台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将要求其合理确定参股方式,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方式开展参股合作;二是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持续关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问题,协助做好私募基金的综合研判会商工作,推进我市包含政府引导基金及所投资的子基金在内的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创新创业提供资本保障。

特此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