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出台《杭州市国资委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发现问题、调查问题、处理问题的监督闭环,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国资委制定出台了《杭州市国资委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明确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以及编制计划、实施检查、督促整改、结果运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做法。《办法》突出四大特点,即注重计划统筹、内外联动、问题整改、结果运用。
一是注重计划统筹。围绕上级部门要求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际,聚焦重点企业、重要业务、关键环节以及共性或典型问题,年初研究提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项目,统筹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依据相关制度规范开展检查,明确工作目标、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时间安排。检查计划编制完成后,原则上不予调整,从而提高计划的执行刚性。
二是注重内外联动。检查工作由监督检查处牵头组织实施,涉及处室全程参与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注重加强与市属国有企业内审部门的工作联系,必要时联合企业内审部门共同实施检查或交叉检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协助开展检查。
三是注重问题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认真分析梳理,并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企业提交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举措、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实行建号销号管理,对认定为已整改的事项,由监督检查处予以销号处理;对认定为部分整改或未整改的事项,由责任处室继续跟踪督查,直至整改完成;对由于历史或客观等原因整改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作为特殊事项,酌情销号处理。
四是注重结果运用。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结果在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运用,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存在不配合检查工作、提供虚假资料、整改落实不力等情况的,根据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