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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改革省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30 来源: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改革省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加快培育充满活力、体现全球竞争力的现代化一流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薪酬策略等情况,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结合省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对工资总额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调整等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与效率导向。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相挂钩,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创造力与市场竞争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依规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优化内部分配结构。


(四)坚持分类监管。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等,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制定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公司治理完善程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收入分配规范情况等,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第七条  企业履行内部工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我省工资管理有关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或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等,按照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科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预算方案经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认真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督、清算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竞争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净利润、人均利润、人工成本利润率等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力的指标挂钩。


第九条  功能类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净利润等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挂钩。同时,根据企业实际,增加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全省重大战略、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方面指标。


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功能类企业,经企业申请并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可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省国资委同意,可探索授权董事会依法依规管理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效益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不规范等情况的,省国资委可取消其备案制资格,纳入核准制管理。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分为保障性工资总额和效益工资总额两部分,保障性工资总额比重竞争类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0%,功能类企业原则上不超过60%,由企业根据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效益预期情况等合理确定,比重三年内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下简称全省CPI)等挂钩。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水平在我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1.5倍(含)以下的,当年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全省CPI的3倍;在省平工资1.5~3(含)倍的,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全省CPI的2倍;在省平工资3倍以上的,保障性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全省CPI。


第十四条  效益工资总额增幅,与企业当年净利润等效益指标、人均利润等劳动生产率指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的增幅挂钩,其中效益指标是核心指标,效益工资总额原则上与效益指标同向联动。上述指标采用经审计后的财务决算和工资报表数据,发生会计政策变更、合并范围重大变动、重大期初数调整、重大非经常性损益等情况的,应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上述指标原则上以上年完成值为基数。


第十五条  竞争类企业效益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及权重设置如下:


(一)效益指标占60%,企业可从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中选取一个,一定三年。净利润指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净利润,包含少数股东损益;净资产收益率为集团合并净利润除以当年平均所有者权益,含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下同)。


(二)劳动生产率指标占20%,企业可从人均利润、人均增加值指标中选取一个,一定三年。人均利润为集团合并利润总额除以当年企业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人均增加值为当年增加值除以当年企业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增加值按集团经审计后财务决算报表中劳动生产总值相关数据填列(下同)。


(三)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占20%,主要是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为集团合并利润总额除以企业当年职工人工成本总额(下同)。


第十六条  功能类企业效益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及权重设置如下:


(一)效益指标占50%,企业可从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中选取一个,一定三年。


(二)任务完成率指标占30%,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功能任务类指标得分情况,该指标增长率在±15%之间合理确定。考核中得满分的,该指标增长率为+15%;得60%及以下分值的,该指标增长率为-15%;其余按比例计算该指标增长率,得80%分值时,该指标增长率为0。


(三)劳动生产率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占20%,具体指标选取后一定三年。


第十七条  上述联动指标因基数为负数或绝对额较小导致增幅异常的,由省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正。


其中净利润同比增长时,根据净利润基数的规模,对当年净利润增幅进行适当修正,基数在30亿元以上的,净利润增幅修正系数为1;基数在10~30亿元(含)的,修正系数为0.95;基数在5~10亿元(含)的,修正系数为0.9;基数在5亿元(含)以下的,修正系数为0.85及以下。


第十八条  根据上述联动指标经加权平均计算后的增长率与效益工资总额增长率之间分段建立联动关系,联动系数分段逐步递减。根据与效益挂钩紧密程度不同,设置A、B两套联动系数表,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施,一定三年(详见附件)。


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同时优于行业优秀水平(或80分位以上)的,或者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的,效益工资总额增幅(或降幅)可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同比未提高、或人工成本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倍以上的,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省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第二十条  企业原则上以上年度经清算后的工资总额为工资基数。企业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但发生重大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对企业当年工资总额产生较大影响的,可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和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小于按本办法计算的可发放数部分,经审核同意,可在3年内统筹使用,但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等仍需符合相关调控要求。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按照省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功能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与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结合企业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对企业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新引进高层次特殊人才等特殊事项,对企业效益或工资总额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经省国资委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同意工资总额实行周期制管理的企业,三年内工资总额增幅不得超过同期效益增幅,按三年工资总额实际增幅的算术平均数与按本办法计算的工资总额增幅的算术平均数来比较;同时,企业每年工资总额增长需符合工资指导线与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等调控要求。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探索开展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我省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省国资委有关要求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或核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动态监测机制,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与控制,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工资总额发放数、企业效益、人均利润、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执行经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不可预见的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与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报告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复核或重新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省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批复。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办法要求,制定完善工资总额管理各项制度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内部分配关系,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集团总部和成员企业内部薪酬考核分配制度须符合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各项制度规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当年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开展业绩与薪酬双对标,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注重向各类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倾斜,逐步提高关键岗位薪酬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调整不合理工资水平,做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该高的高,该低的低,激发企业内生活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落实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工作的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清算评价等工作,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三十三条  集团总部要切实履行收入分配监管职责,督促各级企业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列支工资性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政策规定,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对不符合收入分配相关规定的行为,集团总部要及时进行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三十四条  集团总部应于2019年9月底前,将本企业工资管理相关制度或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相关制度修订更新的,应及时报备。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收入分配专项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超额发放、工资外发放等违规行为的企业,省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清退、扣减工资额度、扣减企业负责人年薪等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相关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监事会要落实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职工工资分配情况应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七条  省国资委、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省国资委代管的集体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非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其他省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结合《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自2019年度起施行。《浙江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4〕2号)、《关于省属企业集团总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资考核〔201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