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审计业务中介机构的选聘与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在国资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选聘流程,规范工作管理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市属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工作指引》(杭国资产〔2017〕15号)(以下简称《指引》)规定,开展财务审计及工程审计等各类审计业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
(二)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含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各专项报告)由市国资委指导市属国有企业按照《指引》规定统一选聘中介机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统一标准制定招标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审计费用由被审计企业承担。
(三)承担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资质条件应与审计业务相适应,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执业人员,具有承担市属国有企业审计业务的必要工作条件;
2. 有规范、健全的质量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在约定工作期间能够调配较强力量,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3. 能够保守被审计企业的商业秘密;
4. 涉及企业发债或上市企业的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须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
5. 不在被行业监管部门处以停止从事审计业务的处罚期间。
二、严格审计管理,落实审计要求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干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审计活动,确保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
(二)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涉及委托多家中介机构联合审计的,应明确由承办市属国有企业本级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为主审机构,并做好主审与参审中介机构的分工协作和沟通协调。主审机构负责审计业务的组织协调、质量控制及集团合并报表的审计工作,其承担的审计业务量(资产总额)应不低于合并范围总量的50%(上市公司除外)。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将市国资委明确的各专项报告列入审计内容。同时要求中介机构主动与市国资委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市国资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计工作组织情况,遇到的重大阻碍,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类型和审计报告内容存在的分歧;
2.被审计单位存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导致期初数发生重大调整;
3.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或舞弊行为;
4.导致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5.在审计中已纠正、规范、解决的重大问题;
6.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三、强化审计质量监督,严肃责任追究
(一)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管,通过业务约定书约定质量控制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及追究方式。采取动态监督、项目抽查等方式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每年应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国资委。
1.动态监督。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在审计项目开展期间,通过听取汇报、现场走访等方式定期跟踪了解项目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责令中介机构及时改正。
2.项目抽查。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在审计项目结束后,通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对中介机构审计完成情况和项目质量进行抽查。市国资委每年抽查项目不少于2个,各市属国有企业每年抽查项目每类不少于2个。
(二)中介机构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和履约情况不符合业务约定的,市国资委及市属国有企业采取限时整改、约谈、警示、通报以及根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视情况扣减审计费用的5%-50%等措施。市国资委每年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于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执业或有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1. 在审计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2.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同一报告的同一事项经2次修正仍未解决问题的;
3.在投标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低价竞标或串通其他投标人共同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行为的;
4.将中标业务转包或分包的;
5.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被审计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6. 其他严重情况。
(三)市属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并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相应扣分;拒不改正的,审计结果不得作为对应经济行为的实施依据;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有关规定选聘中介机构;
2.未按有关规定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导致审计受到限制;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导致报告结果失实;
4.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
5.未按规定对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管;
6.未按规定督促中介机构向市国资委及时提供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属国有企业应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做好企业各部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
市属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重点把握委托流程管理、质量跟踪、监督检查三个方面,规范本级及其子企业的审计业务,并将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加强工作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