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出台市属国有企业年金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3-29 15:52 来源:市国资委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年金制度的最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杭州市国资委就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年金管理工作进行了研究,出台了《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08年,为规范市属企业年金管理工作,杭州市国资委出台了《关于杭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企业年金的实施范围、计提标准内容等作了规定。2017年,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为做好与上述两个文件精神的衔接,我委研究出台《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

《意见》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完善薪酬福利保障体系为主旨,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是增加实施条件。一是基础管理健全规范。企业年金实施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具有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收入分配管理规范。二是效益水平相对较好。企业年金实施的必要条件应当是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本部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三是具备持续缴费能力。企业还应当具有持续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力,年金缴费水平应当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在行业内处于较低水平的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二是提高缴费比例上限。企业缴费部分每年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参加年金计划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从5%提高到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参加年金计划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三是允许有条件亏损补缴。企业亏损时应终止年金缴费,盈利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恢复缴费,并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金额和年限,补缴不得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

四是差距倍比上限提高。企业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倍数从3倍提高到5倍。

五是明确平均额计算口径。实际操作中,企业均按独立法人单位来计算平均额,集团本部也按本部范围来计算年金平均额。《意见》明确平均额的计算口径一般按市属企业集团所有参加年金计划单位的总体平均水平确定;确有需要的,集团本部平均额可按照本市全部所属法人单位平均水平确定,其他所属企业可按独立法人单位确定。

六是明确归属期限。《意见》规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提高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比例,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下一步,各企业将按照《意见》要求,修改完善本企业的年金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不断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水平。

 

 

考核分配处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