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国资委出台国有产权代表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3-31 15:29 来源:市国资委浏览次数:

 

经过半年多时间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近日,镇江国资委出台了《镇江市国有产权代表管理试行办法》。

《办法》共九章二十八条,明确了监管企业和对象、国有产权代表的任职条件、委派程序、职责和义务、履职报告制度、履职程序、考核监督和法律责任。其中监管的企业和对象涵盖了市属国有出资企业的所有国有产权代表,既包括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也包括未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副厂长及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办法》详细规定了国有产权代表的履职内容、履职程序和履职办法,将对国有产权代表履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从而改变了对国有出资企业和国有产权代表仅进行事后监督的现状。《办法》要求国有产权代表必须执行季度、年度定期书面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并对报告内容、程序、时间要求作出了规定。《办法》还规定,国有出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产权代表须提前将所议事项书面报告市国资委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由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根据委党委决定,书面回复国有产权代表,国有产权代表根据书面意见在相关会议上进行表达和表决。

《办法》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理顺国有产权关系,强化国有出资企业产权代表职责等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镇江市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长效化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