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国资委不断完善业绩考核工作
为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扬州市国资委经深入研究,通过“改革调整创新”与“细化优化深化”等措施,对原有的业绩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新考核办法的修订主要包含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一是改革基薪结构。对基薪的构成指标在原有的净资产与营业收入的基础上,新增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进一步突出了对增长指标的考核要求。
二是调整分类考核。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和承担政府改革维稳任务的企业与正常生产经营型企业分别对待,分类考核,对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结合各自的特点分别进行了权重调整,进一步突出了“因企制宜”、符合企业实际的原则。
三是创新综合考核。在原有的国资收益、职工薪酬、安全生产等指标基础上,增加了廉政建设、党建工作与退城进园等指标,进一步突出了对国有企业全面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是细化扣除项目。对企业当年业绩考核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如政府注资、资产重估、产权出让、政策变化等10多项客观因素导致收益和权益发生重大变化的,进行了细化,并在考核时予以扣除或给予视同,进一步突出了客观公正的原则。
五是优化薪酬系数。将各级(含A、B、C、D四级)考核绩效薪酬系数在原有的基础上分别增长了0.1-0.4,进一步突出了激励的原则。
六是深化奖补办法。对非企业主观因素,当年绩效考核薪酬为零或明显偏低的,但在自主创新、节能减排、企业上市、品牌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奖补,但奖补后的薪酬总额不得高于上年水平,进一步突出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