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国企境外投资个人代持股行为
发布日期:2011-03-03 15:13 来源:市国资委浏览次数:次
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行为。
除了不审批新的个人代持行为,财政部还要求相关单位按照《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对已经存在的个人代持行为进行规范。经境内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股份声明书”、“委托协议书”和“股权转让书”正本应当由境内委托人保存备查,同时将文件副本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如委托人及受委托人发生变化,则要按照新的产权管理关系,在发生变化的30天内调整上述材料。
此外,《通知》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在今年9月底前,对其所属企业境外投资中现有的个人代持股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登记,凡不符合规定要求,要限期整改,并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据介绍,财政部出台这一规范,主要是因为审计署在审计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的有关管理关系没有理顺,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产权争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