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

发布日期:2011-03-03 15:13 来源:市国资委浏览次数:

 

针对目前部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等问题,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事项的通知》,要求央企及各级国资部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如实上报企业国有资产存在的负债、资本性支出等方面的情况。

据了解,对企业特别是央企而言,除经中央级政府或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无偿划转、国有独资企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的独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置换、无偿划转可以不予评估外,国有资产流转都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随着央企主辅业剥离、重组大限的来临,国有资产流转额度和频率都快速上升,这就要求资产评估管理必须更严格、更规范。

为此,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内容应包括收入、成本及费用、折旧和摊销、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折现率选取、计算、分析、负债、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9个方面的分析及说明。

国务院国资委同时强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一旦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以及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等问题时,应当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方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