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3-03 15:13 来源:市国资委浏览次数:

 

国务院国资委6日公布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对专职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选拔和聘用程序、评价和薪酬管理办法和退出机制等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对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和管理提出了几大原则,即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的原则;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依法管理原则。其中,专业原则,即专职外部董事应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专管原则,即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由专门机构或部门统一管理;专职原则,即专职外部董事只担任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职务,不担任其他职务;专用原则,即专职外部董事只向董事会试点企业派出。

《办法》要求,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专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任职实行任期制,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办法》规定,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实行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标准由国资委制定,薪酬由国资委支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评价薪酬、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薪酬每三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