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企今年起缴“红利”
辽宁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省国企从今年起将开始上缴“红利”。
包括5大范围
按照《意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经营预算来源问题,《意见》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5项收取范围: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中,国有股份应分享的股息和股利;
3.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所得收入;
4.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收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清算,由国有股东应分享的清算收入(都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资本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今年起开始实施
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2007年在省属企业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取省属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辽宁省国资委相关人士认为,这项制度的建立,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同时指出,“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和使用,还可以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企的改革和发展。”
据了解,省内各市的实施时间、范围、步骤,由各市政府确定。辽宁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
必要时用于社保
《意见》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范围包括三大方面,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保支出。
1.资本性支出 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 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辽宁省国资委相关人士表示,《意见》出台之后,有关部门会制定具体收缴比例等细节,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国企,红利上缴情况可能各不相同。